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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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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國稅總局 3月27日, 財政部 、 稅務總局 發布 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為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本公告所稱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本公告所稱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 棉花 、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 焦炭 、礦砂、非金屬礦產品、 原油 、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 橡膠 、 紙漿 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 塑料 、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本公告所稱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本公告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公告印發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五、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月27日, 財政部 、 稅務總局 發布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 為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